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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民终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六安市裕安区单王乡新华商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裕安区单王乡新华商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民终2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国,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付,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六安市裕安区单王乡新华商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经营者:孙长峰,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上诉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六安市裕安区单王乡新华商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5民初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以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霍 楠审判员 徐旭红审判员 黄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