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民申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罗日辉、万安县顺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罗日辉,万安县顺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民申2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罗日辉,男,汉族,1982年12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万安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万安县顺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万安县芙蓉镇万寿亭。法定代理人:汤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江西钧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峰,江西钧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罗日辉因与被申请人万安县顺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8民终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罗日辉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二审开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未参加庭审。(二)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审错误认定罗日辉将车辆开回万安县城,罗日辉接车时一定清楚里程表显示的公里数。(三)二审判决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本案是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不是质量纠纷,二审判决对汽车质量作出认定,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罗日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七)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顺兴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二)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三)二审判决并未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一)关于二审审判组织组成是否合法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经审阅二审卷宗,二审并未开庭审理,只对当事人作了询问笔录,因此,并不存在二审开庭合议庭组成不合法问题。(二)关于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罗日辉与顺兴公司之间签订的购车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罗日辉作为买受人,在接受标的物即所购车辆时,应当及时对车辆进行检验。罗日辉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且能够驾驶所购车辆上路正常行驶,充分说明罗日辉对机动车的性能较熟悉,具备对所购车辆的外观、内饰及一般性能进行常识性检验的能力。罗日辉所购车辆类型为小型轿车,在车辆启动后里程表即会显示行驶里程,在排除人为修改里程表数据的前提下,里程表所显示的数据即为该车实际行驶公里数,故罗日辉在接车时应该清楚该车已行驶1600公里以上这一事实。因此,二审判决认为顺兴公司在销售该车过程中不具有欺诈情形并无不当。(三)关于二审判决是否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问题。二审判决认为罗日辉完全具备判断该车已被使用的能力,从而提出合理质疑并有权拒收,在该车变速器出现故障后有权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相关规定选择免费更换。二审判决对罗日辉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未超出罗日辉的诉讼请求。综上,罗日辉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罗日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熊 杰审 判 员 黄伟武代理审判员 陈银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毛盈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