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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民初1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刘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刘健,贺金金,德州市京福东工贸有限公司,刘成兵,马春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1614号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三八路28号。负责人:孙惠良。被申请人:刘健,男,1987年7月30日出生。被申请人:贺金金,女,1987年7月9日出生。被申请人:德州市京福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抬头寺乡驻地(粮所院内)法定代表人:刘健。被申请人:刘成兵,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被申请人:马春英,女,1962年8月23日出生。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与被申请人刘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人的银行存款530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健、贺金金、德州市京福东工贸有限公司、刘成兵、马春英的银行存款530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