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申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任德生与徐凤、一审被告白英杰、韩旭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任德生,徐凤,白英杰,韩旭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8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任德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井林。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凤。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元宏(系徐凤之夫)。一审被告:白英杰。一审被告:韩旭升。再审申请人任德生因与被申请人徐凤、一审被告白英杰、韩旭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10民终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任德生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虽然任德生承认在借条处签名,但实际借款人为白英杰、韩旭升,徐凤未将借款给付任德生,而是交给白英杰,任德生未见到一分钱。原审判处任德生是借款人,承担还款义务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2012年7月5日,任德生、白英杰、韩旭升向徐凤出具借据一张,内容为:贰拾陆万元整,¥260000元,月利率2分,借款人任德生,担保人韩旭升、白英杰”,未书面约定借款用途及期限。徐凤多次向任德生索要欠款,任德生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任德生主张本案所诉借款系一审被告白英杰、韩旭升所用,与任德生无关,同时出示白英杰、韩旭升向任德生出具的借据一份,内容为: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260000元,此款系徐凤处任德生借款,韩旭升用,2分利。徐凤与任德生、白英杰、韩旭升达成借款(担保)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任德生及白英杰、韩旭升均在借款人、担保人处签字、捺印确认,各自身份明确,形式要件完备,任德生应当依法承担偿还徐凤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任德生主张其没有实际使用借款,实际借款人应是白英杰、韩旭升,通过任德生提供的借据能够认定,任德生将此笔借款转借给韩旭升、白英杰,任德生借款的用途不影响任德生与徐凤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原审判处任德生是借款人,承担还款义务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任德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晓刚审判员 刘 平审判员 李 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秀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