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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4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曰平与李艳、张可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曰平,李艳,张可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4010号原告:李曰平,男,196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李艳,女,汉族,住平度市。被告:张可春,男,汉族,住平度市。原告李曰平与被告李艳、张可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李曰平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曰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曰平负担。审判员 陈 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国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