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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02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1002刑初79号公诉机关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某某,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取保候审。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商区检诉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伊、代理检察员张歆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4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载乘任某某,沿商州区北新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商洛学院东侧路段时,与徐某驾驶的由南向北调头的轻型普通货车相撞,致任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陕西省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段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12mg/100ml。上述事实,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涉案车辆暂扣证及返还凭证、户籍证明信、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医院诊断证明书、协议书、谅解书,证人任某某、徐某、吉某甲、吉某乙等人证言,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等证据,与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段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段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亚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