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1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赛喜贤与张亚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赛喜贤,张亚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1754号原告:赛喜贤,女,1960年11月8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张亚棋,男,198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赤峰光大光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国生,赤峰光大光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推荐人员。原告赛喜贤与被告张亚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赛喜贤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赛喜贤撤诉。案件受理费51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51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赛喜贤负担。审判员 齐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隋春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