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恢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文浩、张艳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浩,张艳涛,崔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214号申请执行人张文浩,男,194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桃城区。被执行人张艳涛,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所在地桃城区。被执行人崔玉英,女,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所在地桃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1102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艳涛、崔玉英在银行的存款755127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张艳涛、崔玉英相当于755127元的财产(利息以后另计)。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张艳涛、崔玉英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荣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