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行、魏长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行,魏长青,高苓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2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行。法定代表人:臧索成,该行行长。住所地:高碑店市迎宾路165号。被执行人:魏长青,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被执行人:高苓芳,女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行与魏长青、高苓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先会名下财产无法处置。据此,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爱群人民陪审员 王东振人民陪审员 陈志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