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安徽鑫盛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鑫盛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549号原告:安徽鑫盛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湖光路巢湖市水果(蔬菜)批发市场6幢1单元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095215943T(1-1)。法定代表人:唐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腊,安徽焦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87号金鼎广场15层2-1501-15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01377707G(1-1)。负责人:胡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亮,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鑫盛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鑫盛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鑫盛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70元,本院减半收取2285元,由原告安徽鑫盛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倪屏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项化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