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4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罗雪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罗雪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47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34号财联大厦一楼营业厅及八楼,组织机构代码68055459-1。负责人:温春镇。被执行人:罗雪薇,女,汉族,1970年1月11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执行人罗雪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5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罗雪薇的银行存款、收入503383.8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黎健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