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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3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全得与吕学成、贾启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全得,吕学成,贾起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3执71号申请执行人:王全得,男,汉族。被执行人:吕学成,男,汉族。被执行人:贾起云,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全得与被执行人吕学成、贾起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2016)青0103民初460-4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吕学成、贾起云未自动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全得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吕学成、贾起云给付工资2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50元,合计人民币2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在银行无存款,在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无产权登记,在西宁市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协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顾锡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冶金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