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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4民初1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费红利与杨以斌、叙永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红利,杨以斌,叙永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1587号原告:费红利,女,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杨以斌,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叙永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陶环路荣治商厦2-3-1号,组织机构代码06895100-5。法定代表人:王林杰。原告费红利与被告杨以斌、叙永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费红利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红利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胥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