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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4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山东施鲁得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与菏泽龙燕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施鲁得电器工程有限公司,菏泽龙燕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401号之一原告:山东施鲁得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东路459号。被告:菏泽龙燕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海关对过699号。山东施鲁得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与菏泽龙燕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多方联系、查找被告菏泽龙燕房地产有限公司,均无法找到,遂对其进行公告送达起诉状等法律文书。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存在其他中止情形法定中止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吴长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文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