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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民终2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唐山市资产管理中心、唐山达成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山市资产管理中心,唐山达成拍卖有限公司,马全生,唐山市粮食局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终24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资产管理中心,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建设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8256986-6。法定代表人:吴福利,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包永成,男,1966年4月23日生,汉族,该中心主任助理,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委托代理人:赵永红,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达成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建设路82号300室。法定代表人:王超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春冉,女,1982年6月6日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现住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委托代理人:刘秀明,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全生,男,1970年11月13日生,汉族,无业,现住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委托代理人:冯超,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原审被告:唐山市粮食局,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17号。法定代表人:张贺明,该局局长。上诉人唐山市资产管理中心、唐山达成拍卖有限公司因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3民初3494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唐山达成拍卖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马全生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后,已部分履行,马全生收到了成交书约定的房屋及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已过户到其名下,并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契税、测绘费、土地登记费等费用。2016年3月28日马全生按唐山市资产管理中心的要求向其缴纳税金404509.3元,后唐山市资产管理中心又告知马全生交纳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税、印花税等税费共计80多万元,马全生不认可,认为其不该缴纳法律规定应由被上诉人缴纳的税种,主张拍卖成交确认书左侧空白约定的条款(一切税费均由其承担的约定)产生重大误解,应予以撤销。马全生已按唐山市资产管理中心的要求缴纳税金40多万元,马全生应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如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可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基于本案在签订拍卖确认书之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税费增加或变更,本案已部分实际履行。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拍卖成交确认书左侧空白处约定的条款(一切税费由马全生承担的约定)不妥。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3民初349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退还上诉人唐山市资产管理中心80元,退还上诉人唐山达成拍卖有限公司80元。审判长  刘庆武审判员  沈 军审判员  徐万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