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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4民初17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方福生、金艳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福生,金艳伟,李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1768号之一申请人:方福生,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县。申请人:金艳伟,女,1989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县。被申请人:李跃,男,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申请人方福生、金艳伟与被申请人李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7)冀0224民初176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名下21万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方福生、金艳伟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方福生、金艳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跃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1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汝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赛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