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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69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陆月英、常熟市凯隆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陆月英,常熟市凯隆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赢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6980号之一原告: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号农商行大厦18楼。法定代表人:陶少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灏,公司员工。被告:陆月英,女,1963年5月15日出生,住常熟市。被告:常熟市凯隆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杨园镇北沈浜村。诉讼代表人: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陆诚,常熟市凯隆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委托代理人:陈庆旺,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赢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辛庄镇张桥大街。法定代表人:毛润涛。原告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陆月英、常熟市凯隆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赢富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一波人民陪审员  徐 琳人民陪审员  杨月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夏朦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