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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03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晶与黄秋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晶,黄秋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03民初747号原告:郭晶,男,199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被告:黄秋桂,男,198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原告郭晶与被告黄秋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郭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晶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萍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