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盛连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盛连生,陈开兰,吴亚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10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组织机构代码:55619592-3,住所地衢州市上街84号。被执行人:盛连生,男,1951年3月19日生,汉族,住金华市。被执行人:陈开兰,男,1953年5月29日生,汉族,住金华市。被执行人:吴亚玲,女,1977年6月14日生,汉族,住金华市。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与被执行人盛连生、陈开兰、吴亚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于2017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盛连生、陈开兰、吴亚玲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7)浙0802执1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春生审 判 员 吴雯雯代理审判员 郭俊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崔苏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