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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民初5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临渭区虹桥经营部与渭南市面粉厂及渭南市临渭区粮食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渭区虹桥经营部,渭南市面粉厂,渭南市临渭区粮食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5392号原告:临渭区虹桥经营部。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胜利大街68后院内。业主:刘艳利,女,汉族,1952年8月15日出生,系原告临渭区虹桥经营部经营者,住渭南市临渭区朝阳东路。委托代理人:XXX,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花,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渭南市面粉厂。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胜利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赵九宏。经理。第三人:渭南市临渭区粮食局。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胜利街东段。原告临渭区虹桥经营部与被告渭南市面粉厂及第三人渭南市临渭区粮食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临渭区虹桥经营部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渭区虹桥经营部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渭区虹桥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临渭区虹桥经营部承担。审 判 长  周 斌审 判 员  王晓彦人民陪审员  李夏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贺娅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