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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执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祥月、李长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祥月,李长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津0115执884号申请执行人孙祥月,男,194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李长中,男,195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的吉林省桦甸市;现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执行人孙祥月与被执行人李长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35131元、执行费427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怀���判员李力代理审判员  高新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金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