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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民初27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侯建江与荆州电视台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建江,荆州电视台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27127号原告:侯建江。被告:荆州电视台,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江津西路266号。法定代表人:傅铁海。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建江与被告荆州电视台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建江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建江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建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侯建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裘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品 琛书记员 李���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