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民申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明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道办事处李家台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明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道办事处李家台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申4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明兰:女,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成山,天津津粤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道办事处李家台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洪生,村主任。再审申请人刘明兰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道办事处李家台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2民终58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明兰申请再审称:原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1.撤销(2016)津02民终5810号民事裁定;2.对本案进行再审。事实理由:1.被申请人现依然存在,一、二审认为村委会不存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村委会若撤销需经过全体村民表决一致同意才能撤销,到目前为止村民未同意且未进行村民决议。2.申请人已向二审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村委会主体存在,但二审依旧维持一审结果。3.关于土地补偿款,村委会私自扣除部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村里相同情况的村民有的全额给付,有的部分给付,且就补偿款发放问题未进行村民大会表决确定。土地补偿款是李家台村全体农民的,与政府无关,应由全体村民决定如何发放。综上,请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四、六项规定的情形,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刘明兰主张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道办事处李家台村民委员会的主体资格问题,二审裁定中已予以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的是村民自治,土地补偿款发放问题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此种自治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的调整范围,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刘明兰的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明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砚丽代理审判员 刘震岩代理审判员 赵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董声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