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11民初2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沈元臣与钟鸣、王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元臣,钟鸣,王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2980号原告:沈元臣,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告:钟鸣,男,198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告:王丽丽,女,1985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原告沈元臣诉被告钟鸣、王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沈元臣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钟鸣、王丽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元臣撤回对被告钟鸣、王丽丽的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元臣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70元,由原告沈元臣负担(原告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戴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茹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