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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11民初2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沈元臣与钟鸣、王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元臣,钟鸣,王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2980号原告:沈元臣,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告:钟鸣,男,198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告:王丽丽,女,1985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原告沈元臣诉被告钟鸣、王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沈元臣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钟鸣、王丽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元臣撤回对被告钟鸣、王丽丽的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元臣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70元,由原告沈元臣负担(原告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戴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茹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