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朱冰雪与崔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冰雪,崔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30民初622号原告:朱冰雪,女,1987年10月30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飞,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鹏,男,1976年8月20日生,汉族。原告朱冰雪诉被告崔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冰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冰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崔鹏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7日,被告崔鹏因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一张。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被告崔鹏未到庭,未答辩,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17日,被告崔鹏因经商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又向其朋友刘某转借现金20000元,加上自己的30000元,共计50000元借给被告崔鹏。被告崔鹏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朱冰雪、刘某现金伍万圆整。借款人崔鹏,2015.9.17”。诉讼过程中,刘某明确表示其款是借给朱冰雪的,朱冰雪已归还其20000元,应由朱冰雪向崔鹏主张权利。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借条一份、证人刘某的证言、调查刘某的笔录等证据以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崔鹏向原告朱冰雪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向原告借款时对支付利息没有明确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朱冰雪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崔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金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董 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