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民初1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罗德红与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石柱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德红,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石柱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1476号原告:罗德红,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启洪,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石柱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石柱大道雷家院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736589444B。法定代表人:谈立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民,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原告罗德红与被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石柱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罗德红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德红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德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罗德红负担。审 判 员 秦 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漆华一书 记 员 赵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