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2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杜家和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娄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杜家和,娄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民终22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70-1号。负责人:陈家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鹏,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家和,男,1976年9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娄斌,男,1982年6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南京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家和、娄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6民初6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人寿财保南京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杜家和于2016年5月21日出险时经南京市六合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伤情为:头皮裂伤,左大腿软组织挫伤,但于2016年6月23日再次复查时,却经医院诊断为左股骨外侧髁骨折,时隔将近一个月外伤的骨折,一审法院仅依据诊断证明,判令保险公司承担不合理的误工费及复查时产生的医疗费,缺乏法律依据。杜家和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娄斌辩称,同意人寿财保南京支公司的意见。杜家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娄斌、人寿财保南京支公司赔偿其损失22634.7元并承担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5月21日19时30分,娄斌驾车由北向南行驶不慎撞上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杜家和、周界霞,造成杜家和、周界霞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南京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娄斌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杜家和、周界霞无责任。杜家和在事故发生后被送往南京市六合区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于2016年5月30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头皮挫裂伤;左大腿软组织挫伤,医嘱建议休息两周。后杜家和分别于同年6月13日、6月23日和8月22日前去复查,并完善相关检查后,医嘱建议继续休息。为做上述治疗,共花费医疗费5000.74元。住院期间,杜家和请护工护理,产生护理费1300元。事故发生前,杜家和在南京安盛电子有限公司工作,因伤休息产生一定误工损失。另查明,娄斌驾驶的苏A×××××小型客车在人寿财保南京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娄斌为杜家和垫付医疗费4166.04元和护理费1300元,并要求一并处理。还查明,2016年12月2日,周界霞与娄斌自行和解,由娄斌赔偿周界霞医疗费916.7元、误工费560元,合计1476.7元。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单、驾驶证、行驶证、病历、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费发票、诊断证明书、收入证明、银行流水单、人民调解协议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一审庭审中,各方对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均无异议,故对交警认定的娄斌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杜家和、周界霞无责任依法予以确认。娄斌应对杜家和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杜家和的各项损失:1.医疗费5000.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和交通费2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认可,人寿财保南京支公司辩称对6月12日之后产生的复查费不认可,于法无据,不予采信;2.营养费及护理费,认可住院期间的费用,即180元和1300元,对于杜家和超出该部分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3.误工费,根据杜家和的伤情、医嘱及实际误工情况,认可10000元(100元/天×100天)。对于杜家和主张的衣物损失,因无证据证明,不予认可。上述损失共计16860.74元,应由人寿财保南京支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杜家和,因娄斌为杜家和垫付医疗费4166.04元和护理费1300元,故人寿财保南京支公司实际应赔偿杜家和11395元(小数点后四舍五入,以下同)、返还娄斌5466元。一审法院判决: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杜家和11395元;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娄斌5466元;三、驳回杜家和的其它诉讼请求。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经查阅一审卷宗查明,2016年6月22日,杜家和在南京市六合区人民医院做膝关节正侧位片(左侧),髋关节正位片(左侧),诊断意见:左髋未见明显骨折,左股骨内侧踝旁稍高密度影,损伤?六合区人民医院2016年6月23日诊断证明书载明:病情诊断左股骨内侧踝骨折。处理意见建议休息两个月。二审中杜家和陈述,一开始入院时是因为头部流血严重只拍了头部,腿部没有拍片子,医院诊断是软组织挫伤,两个星期病假结束,杜家和的腿并没有好转,医生就开了两个星期的病假条,结束之后腿还是疼,到医院复查,医生说是软组织挫伤又让休息,第三个星期再去复查,急诊医生建议去挂骨科的专家号,就去挂了专家号,拍了片子之后说这个地方有轻微的骨折,回家养一养就行了,开了两个月的病假条。两个月后复查,拍了片子,医生又开了一个15天的病假条。人寿财保南京支公司对杜家和于2016年6月22日拍摄的影像片不认可,认为一审中提供的一张照片复印件显示伤者杜家和盘腿坐在病床上签字,如果有××床上的。杜家和认可照片的真实性,表示虽然腿有轻微骨折,但腿不是完全不能动。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杜家和左大腿伤情是否交通事故所致,治疗该伤情的医疗费、误工费人寿财保南京支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院认为,杜家和因交通事故造成左大腿软组织挫伤的事实,各方均无异议,杜家和的病历记载,杜家和受伤住院期间并未对左大腿部进行影像检查,其于2016年6月22日进行复诊时,经影像摄片检查,诊断为左股骨内侧踝骨折。根据杜家和受伤的部位、就诊复查情况,可以认定杜家和的左大腿伤情系交通事故所致。杜家和因复查左大腿伤情所产生的医疗费,属于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失。关于误工费,一审法院结合杜家和左大腿伤情以及医院医嘱,认定误工期为100天,并无不当。人寿财保南京支公司关于杜家和左股骨内侧踝骨折与交通事故无关,不应承担误工费和复检医疗费赔偿责任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人寿财保南京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珺珉审 判 员 李明伟代理审判员 胡庆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思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