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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1民初182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江西中体实业有限公司与福州新境界企业策划有限公司、刘悦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中体实业有限公司,福州新境界企业策划有限公司,刘悦,王雪梅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庭长  审签拟稿人质检员已校对。年月日打印份(2016)赣0121民初1824号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民初1824号之四原告:江西中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府前东路35号一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75856607Q。法定代表人:郑循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国顺,江西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9810944818。委托代理人:胡珊珊,江西盛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36011611210337。被告:福州新境界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100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70527127313。法定代表人:陈丽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曼曼,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611286838。委托代理人:田华辉,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501201110678572。被告:刘悦,男,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现在南昌监狱服刑。被告:王雪梅,女,197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刘芳杰,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501201210744694。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中体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新境界企业策划有限公司、刘悦、王雪梅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中体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州新境界企业策划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中体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州新境界企业策划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之四十五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中体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州新境界企业策划有限公司起诉。审判长:万明华审判员:朱琳审判员:吁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刘文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