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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4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杨辉辉与杨生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辉辉,杨生华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打印份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原稿院长  意见庭长  意见合议庭意见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556号原告:杨辉辉,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汉市蔡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薇,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生华,男,195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汉市蔡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鹏,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辉辉与被告杨生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杨辉辉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辉辉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辉辉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杨辉辉负担。审判员韩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黄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