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9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罗来春与陈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来春,陈海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9民初638号原告:罗来春,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万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跃先,江西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陈海生,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万年县。原告罗来春与被告陈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罗来春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海生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罗来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来春撤诉。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罗来春负担。审判员 刘水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万进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