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沙执字第14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东莞市新越线缆有限公司与深圳健利来电器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新越线缆有限公司,深圳健利来电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沙执字第14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新越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西平宏伟东四路明致商务中心第七层C713号,组织机构代码050712030。法定代表人王栋青。被执行人深圳健利来电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第三工业区新桥金元二路18、20、23、25号,组织机构代码062734819。法定代表人黎明峰。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新越线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健利来电器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人民币80506.21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已停止经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2日依法裁定受理了深圳健利来电器制品有限公司对深圳健利来电器制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为深圳健利来电器制品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通知申请执行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了东莞市新越线缆有限公司对深圳健利来电器制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重彬审 判 员 刘静涛人民陪审员 金炳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勇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