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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执4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宜春江特机械传动有限公司、湖南恒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春江特机械传动有限公司,湖南恒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4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宜春江特机械传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54245282K。法定代表人:舒建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恒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珠晖工业园管委会办公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055810932H。法定代表人:许勇,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宜春江特机械传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恒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赣0902民初38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湖南恒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向宜春江特机械传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60000元,案件受理费3350元由湖南恒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承担。申请执行人宜春江特机械传动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湖南恒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对其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申请执行人宜春江特机械传动有限公司尚有363350元的债权未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902民初38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来萍审 判 员  张云兵代理审判员  聂华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