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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执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孔拥军与罗文胜、浏阳淮洲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浏阳市淮洲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拥军,罗文胜,浏阳淮洲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浏阳市淮洲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1511号申请执行人孔拥军。被执行人罗文胜。被执行人浏阳淮洲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文胜。被执行人浏阳市淮洲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文胜。申请执行人孔拥军与被执行人罗文胜、浏阳淮洲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浏阳市淮洲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81民初73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应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仅履行5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文胜、浏阳淮洲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浏阳市淮洲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0878元(含利息122133元、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申请费5545元、申请执行费32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卢方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彭小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