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3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韩志斌与王晓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志斌,王晓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841号原告:韩志斌,男,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藁城市。被告:王晓雷,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彦斌,石家庄市正定恒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韩志斌与被告王晓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志斌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志斌撤诉。案件受理费1835元,减半收取计917.5元,由韩志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春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雪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