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许军锋与胡长宾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军锋,胡长宾,刘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22执306号申请执行人许军锋,男,汉族,生于1979年10月10日,住中牟县。被执行人胡长宾,男,汉族,生于1980年1月26日,住中牟县。被执行人刘利霞,女,汉族,生于1981年9月26日,住中牟县。本院在执行许军锋与胡长宾、刘利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应认定被执行人胡长宾、刘利霞处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状态。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本金203390元及利息,实现债权的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本金20339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22民初字第35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锡华执行员 张丙江执行员 闫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刘铭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