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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2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2民初584号原告:杨某,女,汉族,安新县旅游局职工,住安新县。被告:李某,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贾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