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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3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武兰云与宿州市龙泉人文纪念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兰云,宿州市龙泉人文纪念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3011号原告:武兰云,女,汉族,1964年9月10日出生,住埇桥区。被告:宿州市龙泉人文纪念园,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雪枫公园南门东侧。负责人:刘旭。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兰云与被告宿州市龙泉人文纪念园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兰云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兰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兰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武兰云承担。审判员  周红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