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财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兴山与被申请人王宗光、刘春虹、王长平、沈翠莲、承德陆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兴山,王宗光,刘春虹,王长平,沈翠莲,承德陆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财保68-6号申请人:王兴山,男,195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泉县。被申请人:王宗光,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被申请人:刘春虹,女,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被申请人:王长平,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被申请人:沈翠莲,女,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被申请人:承德陆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冯营子镇信用社左侧。法定代表人:王长平,职务:总经理。申请人王兴山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春虹所有的车牌号为冀XX的小型汽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宽城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兴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春虹所有的车牌号为冀XX的小型汽车,期限为两年,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19年5月26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何玉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XX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