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1民初1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符某诉被告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某,穆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1民初1489号原告:符某,女,197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凌海市。委托代理人:杨某,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凌海市。被告:穆某,男,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符某诉被告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实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这一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任默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