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202执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邓巍与怀化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巍,怀化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1171号申请执行人邓巍。被执行人怀化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240号。本院在执行邓巍与怀化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怀化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邓巍交房违约金5376.66元、逾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违约金1305,缴纳执行费50元及案件受理费130.5元,经查,被执行人怀化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其他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长��审判员 黄 雄 剑审判员 赵 振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婕 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