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民初16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某革与广州某花地湾百货有限公司、上海某健康食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革,广州某花地湾百货有限公司,上海某健康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3民初1659号之二原告:李某革,男,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于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被告:广州某花地湾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于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李某钊。被告:上海某健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于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陶某光。委托代理人:潘丹丹,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莹,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革与被告广州某花地湾百货有限公司、上海某健康食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革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广州某花地湾百货有限公司、上海某健康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革请求撤回对被告广州某花地湾百货有限公司、上海某健康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革撤回对被告广州某花地湾百货有限公司、上海某健康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1元,由原告李某革负担。审 判 员 黄少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灵芝书 记 员 周颖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