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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5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耿庆学、桓台县鑫烨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庆学,桓台县鑫烨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5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耿庆学,男,1964年6月11日生,汉族,桓台县索镇耿桥村人,现住。被执行人:桓台县鑫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索镇义和村南侧地段。组织机构代码:55436900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耿庆学与被执行人桓台县鑫烨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1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冻结被执行人桓台县鑫烨物流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3649.27元,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耿庆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桓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桓劳人仲案字[2016]第475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夏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