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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执1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维达力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南昌欧菲光科技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维达力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南昌欧菲光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欧菲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执1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维达力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陈锦松,该公司厂长。委托代理人方红华,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译舟,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昌欧菲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海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南昌欧菲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临空经济区。法定代表人李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004号裁决书,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维达力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昌欧菲光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欧菲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贷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南昌欧菲光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欧菲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2017)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004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南昌欧菲光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欧菲光学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7.51354万元及利息或冻结、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小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