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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1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马龙与徐州贝恩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龙,徐州贝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1628号原告:马龙。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淑君,江苏宝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贝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石油公司北楼4排1号(钟吾商场西侧苏州花苑售楼处)。法定代表人:吴伟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龙与被告徐州贝恩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龙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龙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龙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马龙负担。审判员  赵方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樊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