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法执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永安、李硕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安,李硕,王慧艳,张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451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安,女,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高碑店市。申请执行人:李硕,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王慧艳,女,197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张玉,男,汉族,1973年8月3日出生,住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刘永安、李硕与王慧艳、张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慧艳、张玉名下有财产无法处理。据此,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30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爱群人民陪审员 王东振人民陪审员 陈志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