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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执恢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马铜与牛清龙、张改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铜,牛清龙,张改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恢252号申请人马铜,男,1959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牛清龙,男,1953年4月5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张改荣,女,1955年8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牛清龙之妻。马铜申请执行牛清龙、张改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马铜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12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牛清龙、张改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25000元、违约金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212.5元、执行费3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申请人马铜同意被执行人牛清龙、张改荣给付申请人现金26220元了结本案,余款自愿放弃,缴纳执行费35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782民初12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杜广军代理审判员  赵保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中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