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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民初3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吴晓峰、万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峰,万新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350号之一申请人:吴晓峰,男,1976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申请人:万新平,男,1965年7月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吴晓峰与被申请人刘清、吴敏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吴晓峰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清、吴敏芝的银行存款人民帀36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赣0104民初350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申请人吴晓峰于2017年4月19日申请追加万新平为本案被告,本院已通知万新平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申请人���晓峰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万新平进行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万新平持有的位于鹰潭市鹰雄大道XXX号绿地月湖国际星城一期、二期所有商铺的30%。本院认为,申请人吴晓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万新平持有的位于鹰潭市鹰雄大道XXX号绿地月湖国际星城一期、二期所有商铺的30%(限额35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许立元人民陪审员  廖毛女人民陪审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万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