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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焦恩光与李哲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恩光,李哲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1352号原告:焦恩光,男,1989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国,中牟县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被告:李哲,男,1997年7月18日生,住河南省中牟县。原告焦恩光与被告李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恩光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恩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焦恩光负担。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