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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1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刘亚辉与王贵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辉,王贵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1930号原告刘亚辉,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王贵民,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辉诉被告王贵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亚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83元,减半收取491.5元,由原告刘亚辉负担。审判员  冯鹏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