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23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西安康远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未央区祥林建材销售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康远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区祥林建材销售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353-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康远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祥林建材销售处。本院在执行西安康远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未央区祥林建材销售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西安康远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2民初第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8750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经执行,已执行回案款210091.14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西安康远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执行费2713元西安市未央区祥林建材销售处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2民初第29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贺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丰 来源:百度“”